《从容风险平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变更公告
致尊敬的投资者:
我司拟根据《从容风险平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通过公告形式对该基金合同条款进行变更,特向投资者告知相关变更事宜。
一、从容风险平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条款具体修改如下
(一)修订第七章“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让”第(一)条“申购和赎回的场所、时间”第2款“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以下简称为T日或开放日)及时间”
1、原表述:
固定开放日 基金成立之后的每周第1个交易日。
修改为:
固定开放日 基金成立之后的每周最后1个交易日。
(二)修订第十一章“私募基金的投资”第(四)条“投资限制”第6款
1、新增表述:
“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债券的资金,按买入成本和市值孰低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资金总额,按买入成本和市值孰低计算,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5%,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为免疑义,本条款以及本基金合同之投资章节项下其他条款中约定的“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如有)、“同一实际控制人”(如有)等事项,私募基金托管人仅以其能够获取的资本市场公开资讯数据为准进行识别并对相关投资限制进行监控。
(7)本基金持有的与单一交易对手方开展质押式协议回购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0%,且开展质押式协议回购时单一质押债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
若本基金投资质押式协议回购的,私募基金托管人在对上述投资限制进行监督时以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对手方信息、质押券信息等)为准(可能以季度或更低的频率对相关指标进行核算、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主动及时向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应信息、数据。若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提供信息、数据或相关信息、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导致私募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监督相关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给基金资产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私募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修订第十一章“私募基金的投资”第(九)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风控措施”
1、新增表述:
“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存续数量的10%,因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或者进行债券购回,以及其他持有人行使回售选择权导致的被动超标除外;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不受本条债券投资比例限制。本条款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监控,私募基金托管人不负有监督义务;
(5)本基金管理人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发行的债券的总数量,不得超过相关债券存续数量的25%;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可的投资品种不受本条债券投资比例限制。本条款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监控,私募基金托管人不负有监督义务;
(6)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的,质押或者接受质押单一债券的集中度适用需满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本条款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监控,私募基金托管人不负有监督义务。”
二、合同条款变更生效事宜
我司将于【2026】年【7】月【28】日设置特别开放日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未提出全部份额赎回请的,视为投资人已同意本次变更。本次变更将自【2026】年【7】月【30】日起正式生效。
管理人:上海从容投资顾问中心(有限合伙)
【2026年7月24日】